9.2 小品


9.2.1 居住区小品设施应优先选用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工艺,应安全环保、坚固耐用。
9.2.2 小品设施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金属、玻璃等高反射性材料。
9.2.3 室外座椅(具)的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,普通座面高宜为0.40m~0.45m,座面宽宜为0.40m~0.50m,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宜为100°~110°。
9.2.4 结合座凳设置的花坛高度宜为0.4m~0.6m;花坛应有排水措施。
9.2.5 居住区内雕塑、景墙浮雕等,其材质、色彩、体量、尺度、题材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匹配,应具有时代感,并应符合主题。
9.2.6 人工堆叠假山石应以安全为前提,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,造型应完整美观,结构应牢固耐久;宜少而精,并应与环境协调。
9.2.7 居住区照明灯具应根据实际需要适量合理选型,所选用的庭园灯、草坪灯、泛光灯、地坪灯等应与环境相匹配,使其成为景观中的一部分。
9.2.8 居住区内布告栏、指示牌等标志牌设置应位置恰当、格式统一、内容清晰;标志的用材应耐用,方便维修。
9.2.9 居住区栏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不应采用锐角或利刺等形式;
    2 凡活动边缘临空高差大于0.7m处,应设防护栏杆设施,其高度不应小于1.05m;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,但不宜大于1.2m;护栏应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;
    3 构造应坚固耐久且不易攀登,其扶手上的活荷载取值竖向荷载应按1.2kN/m计算,水平向外荷载应按1.0kN/m计算,其中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不同时计算;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.0kN/m。
条文说明
9.2.1 为了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,注重节能、节材,合理使用土地资源,优先采用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工艺,达到优良的性价比。
9.2.2 目前居住区光污染日趋严重,研究发现,长时间在眩光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,会增加眼病风险及其他健康隐患,因此居住区小品尽可能不采用高反射性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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